案情经过
12月7日23时许,驾驶人王某驾驶蒙A765XX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垣街交会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并未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而是驾车右转弯驶入北垣街向东逃离现场。他行驶至财神庙街北口时,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王某的车又碰撞到道路中心护栏,随后他继续驾车向东逃离现场。
接到报案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大队事故股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走访两起事故当事人,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基本锁定肇事嫌疑人。
12月12日10时20分许,办案民警将肇事嫌疑人王某依法传唤至新城交管大队。在证据面前,王某对肇事逃逸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当晚11时许,他驾驶机动车在艺术厅北街与北垣街交会处准备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白色客车发生了碰撞。发生事故后,他下车与被撞车辆的驾驶人协商赔付一事,但对方没有下车,商量未果的情况下,他驾驶车辆向东离开了现场。
没想到车辆行驶至北垣街与财神庙街交会处时,再次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紧接着撞到了道路中心护栏。由于害怕,他向东逃离了现场。
(行车记录仪画面)
逃逸后,王某驾车将同车的同学石某送至某小区,将机动车停放到小区院内,乘坐一辆出租车回到家中。期间,他没有打过报警电话。民警询问王某为何逃离现场,王某华称由于多次发生碰撞,心里非常害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新城交管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再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会终身吊销驾驶执照,司机还会根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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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蛋 蛋
▎设 计:学 扬
▎素 材: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
▎审 核: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