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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条路,一个月16次违停处罚!司机怒告交警!法院判他赢!
【交通看点】 2019-01-13 10:28:42 1008


46岁的雷先生是陕西佳县人,一直在西安城北以卖菜为生。2017年8月,他搬到了西安开元路的菜市场。当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

雷先生回忆说,2017年9月初,他再次在开元路停车时,从后视镜发现有人正在拍照,因为其未穿制服,他也没有在意,他委托别人查询后才发现,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的车有16次交通违法记录,记48分,罚款3200元,理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要求接受处罚。

但是,他认为交警的行为有违法之处,“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

交警:禁止停车标线 明确告知该路段严禁停车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2月26日,交警支队向雷先生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在这份决定书里,针对雷先生“为什么没有贴处罚通知,也没有告知”的疑问,交警经开大队称,民警在开元路日常巡查时,发现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执勤民警拍照取证,证据照片已经明显反映了该车辆特征、号牌、周边道路状况以及具体的违法行为,后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按照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将该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该段道路沿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明确告知了驾驶员该路段严禁停车。作为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存在当事人认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法院:交警部门未粘贴告知单 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交警支队的回复,雷先生指出,他违法停车的地方确实有“黄道沿”,但同时也划有停车位。在既有黄道沿又有停车位的情况下,交警经开大队直接按“黄道沿”禁停处罚属于“事实不清”,于是在2018年6月11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本案中,原告违法停放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因原告作为驾驶人不在现场、被交警经开元大队民警拍照固定相关证据。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定在该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经开大队对原告雷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在行政复议阶段,被告市交警支队未认定交警经开大队处罚程序违法的事实,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确属不当。依照《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雷先生说,交警部门罚了他16次,他只认了一次,交了一次罚款,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会前往交警队,要求撤销此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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