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庆“超载”消防车事件:我想说几句话
新年伊始,新的征途,一切尚好。
1月13日下午,热心网友给我发来一个链接,重庆晚报慢新闻在今日头条上的新闻:《重庆武隆一消防车因超载被罚 中国消防声援:不应按普通货车标准》。
热心网友留言说,范律师,抽空在微信公众号给普一下法。
其实,当时所见舆情的信息量还不算大,最多就是说,高速执法部门已经获知此情况,正在调取事发原始情况核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所以,我没有及时给普法。人家调查都还没出来,我们不能妄谈孰是孰非。
让子弹飞一会儿。
1月14日,事件基本明了,可以说上几句话了。
事件回顾
1月13日14:33分,有网友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重庆武隆一辆消防车被高速执法部门开具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处罚理由是超载。
很快,重庆晚报慢新闻转发了这个消息,并进行了跟踪报道。
很快,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官方微博 @中国消防也转发了这则消息。
中国消防在转发该微博的时候,还对信息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消防转发时用的标题是“消防车走高速因超载被处罚。”
内文补充解释:据了解,消防车是在扑救完火灾归队途中,下收费站时被称重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开具了违法行为告知书。
在转发微博的时候,中国消防时时不忘“普法”:消防车是非营运特种车辆,不应按普通货车标准!
根据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求证,当事消防部门为武隆消防,交通执法部门“违法行为告知书”开具的日期是11日。事发后,武隆消防觉得很委屈,其之所以据理力争,既是为了普及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是为了维权。
回应不可谓不快。当日晚,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进行了回应,对“消防车走高速因超载被处罚”的事件进行了情况说明。”而中国消防则在1月13日22:47分立即转发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情况说明,并感谢大家对消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舆情从点燃到发酵到传播一直到事件的解决,在当日内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完成了,不可谓不迅速。可是,有个叫中国应急管理的公众号,却唯恐天下不乱,自以为是,在1月14日下午13:36分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消防车不认识?这些常识都不懂,就别干收费站了!》再次把过去的事情炒作了一番。
我想说的几句话
1、关于重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重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应对舆情事件问题上,真的反应神速,那么快就把事情查清楚并给公众进行了解释,实事求是承认错误,为你们点一个大大的赞!
不过,,这个《违法行为告知书》的标题、内容及盖章问题上,个人认为有待于进一步推敲和商榷。
2、关于武隆消防
最开始发布这个微博的网友,我猜应该就是武隆消防的同志吧。
武隆消防的这个同志,我猜应该还是个年轻的小同志吧。
这个小同志有强烈的消防事业情节,这种爱岗敬业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这个小同志略懂一点法律。善于用法治思维来解决问题,也值得我们大家学习。
这个小同志没有把一些法律问题完全弄透彻就发微博,要批评,望改进。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个问题是,谁说消防车就不存在超限超载了?
车辆的生产是有标准的。消防车,在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里,是有具体要求的:长度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宽度不得超过2550mm,高度不得超过4000mm,各轴最大允许轴荷不超过13000kg,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55000kg,后悬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轴距的65%,驱动轴的轴荷不应小于汽车最大总质量的25%。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16)是国家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车辆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违反的,就是违法生产的车辆,或者是违法改装车辆,或者是非法拼装车辆。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6年62号部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比较模糊,这里的“专用作业车”是否包含不符合GB1589规定的专用作业车?理解上存在歧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需要立法机关交通运输部对此进行解释。实践中,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基本没有对不符合GB1589的专用作业车进行处罚。
超限不罚,并不意味着超载不能管。消防车如果超载,同样会影响汽车的制动性能等技术状况,同样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更主要的是,超载车辆,是影响自身驾驶员安全的。所以,消防车,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使用的车辆,杜绝违法改装和非法拼装的车辆,否则,这就是个违法的车。自身车辆安全和行车安全都存在问题,怎么去为公众提供救援服务?消防车再怎么是为了人民群众安全,也得为了自身安全啊!
当然,我们要说,消防车若是合法生产,理论上是不存在超限超载情形的。例如,如果放一整箱水后总质量超过55吨了,那个这个消防车必是不合法车辆无疑。
有人说,超载归公安交警管,你重庆市的交通执法部门凑什么热闹?
哦,对了,很多吃瓜群众还不知道,重庆市高速公路上公安交警部门行使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行集中统一执法,被授权给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在统一行使,这可是全国交通部门的一面旗帜!
第二个问题是,消防车执行任务享有的优先通行权,同时不受道路交通法规的限制?
优先通行权,主要表现在执行任务时对道路优先使用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期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消防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但是,说消防车就不受道路交通法规的限制了,这个话就说大了。
笔者理解的是,除了法定的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外,其他的时候,消防车应自觉等同于普通社会车辆,一样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在老百姓眼里,消防车去救火时,绝对的是有优先通行权。
救火凯旋归来,如果不是赶着去救另一场火,就不用那么急了,放松放松,也没有必要去闯红灯去超速去逆行啦。
3、关于中国消防微博
中国消防微博作为官方媒体,关注基层,为基层发声,声援基层,这种作风,真的值得所有的部门学习。
只是,作为消防部门最高官方的媒体,为这个事情发声,实无必要。
都是政府下面的部门,部门之间发生点误会,十分正常。
部门之间发生了误会,可以电话沟通,可以公函往来,可以见面会商,误会都可以很轻松消除。
最不济,给上级或共同的政府汇报,上级或共同的政府出面解决,误会也是很轻松消除的。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没有哪个部门没有过失误,没有犯过错误。
就消防部门而言,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一搜,还是公安消防的时候,当被告败诉的案例还一堆呢。
抓住一点误会不放,动辄通过媒体来宣传发动社会声讨,其实影响的是政府的整体形象。
笔者很奇怪,明明是社会公众包括笔者本人都十分尊敬、敬重的消防救援事业,为什么这么不自信。
针对中国消防的此次普法,“消防车是非营运特种车辆,不应按普通货车标准”,其实看了GB1589-2016后,还能说非营运特种车辆没有标准了吗?
4、关于中国应急管理公众号
本文前面,笔者称这个叫中国应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唯恐天下不乱,自以为是,是有道理的。
舆情所涉事件,从开始到结束,在当日一个下午和晚上的时间内,已经弄清楚了,已经消除影响了。该道歉的道歉了,该严肃批评教育的,也批评教育了,反应的也够快,态度也够诚恳,该翻片儿了。
如果继续炒作下去,就是在啪啪打政府的脸。毕竟都是政府下属的部门之间的一点误会。
但是,这个公众号,却用那么耸人听闻的标题来吆喝,唯恐天下不乱啊!
你看,“消防车不认识?这些常识都不懂,就别干收费站了!”,明明内容说的是重庆武隆消防车遭遇“超载”处罚的行政执法上的一点事,却让收费站的同志们齐齐躺枪了。
交通执法,是法律法规授权交通执法机构依法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例如本文所涉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他们可能是行政单位,也可能是事业组织,但是在即将到来的交通综合执法改革中,他们都要成为行政执法机构。
收费站,是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行使收费权的基层单位。他们可能是政府还贷公路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型组织,也可能是公路经营企业。
交通行政执法,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所属的收费站,真的是两个不同的单位。
很疑惑怎么是收费站躺枪?莫非,收费站的同志们,,好欺负一些?
很想把最后这段写给中国应急管理公众号的话,起个标题,叫“交通执法与收费站分不清?这个常识都不懂,就别干媒体了!”
5、结语
用一句话结尾,表达笔者对类似事件的祝愿:
以后别互相伤害啦!让吃瓜群众看笑话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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