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下午15时01分许,衡水支队到民警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当检查到一辆冀T牌小轿车时,民警发现了异常。
民警:驾驶证,行驶证出示一下。
民警:你是张*?
驾驶人:嗯,是。
民警:不是吧,这怎么看也不像你啊!
民警:你85年的?75(年)的都不止吧?
司机出示的驾驶证照片明显与本人不符,民警询问是否为本人时,司机声称确系张某本人,只因脸部受伤所以看着不一样,民警请其出事身份证,司机以忘记携带身份证为由搪塞。
视频??
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司机终于说出了身份信息,经查,该男子真实姓名是王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来,王某借了朋友张某的车出门办事,行至衡水东收费站时,见有民警逐车查看驾驶证,看到车内张某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放在一起,于是谎称是张某本人,本想蒙混过关,没想到被民警一眼识破。
随后,民警依据“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驾车出行一定要遵章守法,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不要无证驾驶机动车,别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给他人带来麻烦。
来源 | 衡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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