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持续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修订版)、《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争议情形处置流程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45 号)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由其他行政区转入深圳市的机动车的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管理等。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参照本办法执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二章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管理
第四条 2017 年 1 月 1 日(含)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进口时间以《货物进口证明书》注明的“按章办结进口手续”的时间为准)按《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的要求纳入我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管理。
第五条 2017 年 1 月 1 日(含)后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时,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有效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进行机动车环保信息核验。 污染物排放低于我市执行机动车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
第三章 《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六条 2017 年 1 月 1 日(含)前生产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的机动车纳入《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目录》。
第八条 2017 年 1 月 1 日前生产的、列入《公告》的国产机动车型号自动纳入《目录》(配备颗粒捕集器(DPF)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除外)。 2017 年 1 月 1 日前进口的、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市环保部门需将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型号纳入《目录》。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未纳入《目录》的机动车,申请人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环保部门所设窗口申请纳入《目录》:
(一)机动车为国产机动车,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验原件)。
(二)机动车为进口机动车,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验原件) 。
(三)《公告》中机动车的发动机型号为单个数字或字母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车辆铭牌。
上述(一)、(二)、(三)材料中的信息应完整体现《公告》载明
的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
(四)机动车为转入车,申请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验原件)或机动车办理转入深圳市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市公安交警局根据《目录》的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办理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污染物排放低于我市执行机动车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
第四章 自带入境、没收走私机动车及特殊用途机动车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自带入境、没收走私的机动车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无法查询车辆排放检验等技术信息的,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登记时,应当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全国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达到本市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检验合格报告。未提交检验合格报告的,市公安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存在疑义的,市公安交警局通报市环保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机动车(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公共事务用途的机动车)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登记时,应当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第五章 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存在争议的,市环保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达标情况争议情形处置流程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45 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已办理的,依法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将纳入本市信用评价
体系。
第十五条 对环保信息公开和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市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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