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部委联合整治“柴油货车”!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 加快降低机动污染物排放量,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制定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听到这个消息,
货车司机是不是有一丝的“凉意”?
那么,此次的整治行动,
对于货车车主来说,
到底有哪些需要留意的呢?
重点整治区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长三角地区、 汾渭平原相关省(市)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 包括: 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山东省、 河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陕西省,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重点整治行动
01
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
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重点区域、 珠三角地区、 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国六标准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和国五(即国Ⅴ)相比分别加严了77%和67%,新增了颗粒物数量的限值要求,还首次设定了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远程OBD)的要求。
一直以来,大家都对柴油车超标排放、不添加车用尿素等问题多有诟病,安装了远程OBD之后,就能远程在线监控柴油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节省人力、时间成本。此外,以前重型车排放标准针对的是柴油车发动机,制造发动机的是一批企业,制造汽车的是另一批,双方互相推卸责任。而国六标准第一次按照整车进行监管,以解决发动机和整车“两张皮”的问题。
大部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积极应对,会于明年中期提供国六标准的产品,并提升企业的整体排放控制水平。远程OBD技术不仅是给监管部门用的,也为企业自身管控产品、治理超标提供了平台,能够帮助企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进行有效维修,有利于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02
列入征信名单,进行处罚
公安交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 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 市) 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 各地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 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 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 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 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 10%以上的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03
重污染天气,进行“限行”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 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 以及为外贸货物、 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 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04
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I/M制度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 各地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 站) 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 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 站) 进行维修治理。 经 M 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 再到同一家 I 站予以复检, 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研究制定汽车排放及维修有关零部件标准, 鼓励开展自愿认证。 2019 年年底前, 各地全面建立实施 I/M 制度, 重点区域提前完成。 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
05
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监控
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 排放检验机构联网、 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 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 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 全方位的排放监控。2018 年年底前,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 省、 市三级联网, 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 稳定传输。 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 并进行国家、 省、 市三级联网, 重点区域 2018 年年底前初步建成, 其他区域 2020 年完成。 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重点区域开展试点, 2019 年年底前重点区域 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其他地区城市积极推进。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重点区域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06
加油站:油品不合格严格处罚
自 2019 年1月1日起, 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 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 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研究汽柴油销售前添加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推进建立车用油品、 车用尿素、 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 打通生产、 销售、 储存、 使用环节。 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 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 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 使用非标油。
登录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