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工
消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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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和时段如下:
(一)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9、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城、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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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力争实现禁放区域“零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零火灾”,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现将上海市化工区2019年烟花爆竹禁放场所禁放区域公告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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