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11时许,驾驶人张某驾驶辽B×DY××号机动车由拉萨往格尔木方向行驶,至国道109线3305KM+183M处时,
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马某驾驶的青H×××××号机动车发生迎面相撞后,
又与同向行驶的由张子某驾驶的津AS××××号机动车发生侧面相撞,
造成辽B×DY××号车驾驶人张某死亡,乘车人吕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证实:
驾驶张某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马某及张子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吕某某无违法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编辑: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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