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晚20时35分许,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公安局交巡大队市区巡逻一中队在白桦路与通河东街交叉路口检查一辆小型轿车时,该车司机张某与姐姐、姐夫借酒劲阻挠执法并袭击交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涉案人员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经调查,12月17日晚20时35分许,牙克石市公安局交巡大队市区巡逻一中队在白桦路开展夜检夜查行动,一辆红色小型轿车沿白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执勤卡点附近时,突然拐至商店门口,这一反常的举动引起了交警的注意。当交警上前询问并让其配合工作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驾驶人带着酒气晃晃悠悠下车拒不配合检查,还大声喧哗“我没开车,凭什么查我”,出于职业的敏感性,交警怀疑该男子涉嫌酒驾,但驾驶人态度十分蛮横嚣张拒不配合检查,还声称自己是打车过来的没有开车。
(监控画面)
在民警准备对驾驶人张某进行酒精检测时,车旁突然下来1男1女,女子上前用力推开民警紧紧抱着驾驶人,对执勤交警喊“我不许你们这样,凭啥要查我弟弟?谁给你们的权力?”,说着还扭头向周围驻足观看的群众大声喊叫‘警察打人啦,快看那,没有王法啦,社会都乱啦’,妄图煽动围观群众。而男子一边打电话找人一边用手指着交警鼻子进行言辞辱骂,行为及其恶劣。在交警严厉警告其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三次后,对嚣张男采取强制措施,在强制过程中该男子与交警撕扯、推搡,并将其中一名交警执法记录仪摔打掉地。三人在交警正常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推搡、撕扯、言语辱骂,企图煽动周围人民群众并妨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职务,影响非常恶劣。
随后,驾驶人张某被带至胜利派出所,在胜利派出所内,张某非但没有悔改,仍然扬言说“你们只要能拿出来证据证明我开车,我就承认,你们能么?能么?”。民警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以及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的视频播放给张某,面对监控视频,张某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交警依法对驾驶人张某采血,并对张某及另一名男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张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5.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车另一名男子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87.7mg/100ml。
驾驶人张某及其姐夫因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被派出所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天和5天,下一步两人还将到大队接受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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