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晚,在银川市兴庆区,有这样三名男子,面对朋友要酒驾,非但没有劝阻,反而在其被交巡警查获后阻拦交巡警正常执法。目前,该三人均被行政拘留。
当晚21时35分许,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兴庆区交巡警一大队于双福巷尚书房路段开展夜查活动时,林某某驾驶宁A牌照小型轿车行驶至此被兴庆区交巡警一大队查获,后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8毫克/百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但林某某无法出示驾驶证,拒绝配合处理,民警现场口头传唤林某某前往兴庆区交巡警一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将林某某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同车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围上前来阻碍执勤警员正常执法活动,在撕扯、推搡警员的过程中打落民警眼镜。现场执勤警员在快速控制住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后,移交丽景街派出所处理。
目前,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林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本就是大错特错,其同车朋友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不说劝阻反而阻碍警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亦不可取,虽然这三人均为自己当时的过激行为感到后悔,但依然要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第一,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已经有太多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酒驾猛于虎”,切莫抱有“喝得不多,可以开车”的侥幸心理,给自己、朋友、亲人甚至无辜的路人带来抹不去的伤痛;
第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公安机关的辅警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协助执法,其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也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所以公安机关在开展正当的执法活动时,公民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或其亲属不得故意阻碍、打断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