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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浅谈交通运输执法中的证据
来源:朱朱侠帮办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有啥不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是否都必须当场制作现场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的活动;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但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有啥区别确鲜有人知,笔者在日常学习中,粗浅的归纳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制作时间不同
勘验笔录是对勘验情况的书面记载。是一种比较正式和专业的活动,一般不要求在违法现场当场进行。我们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在路政管理方面用到的较多。
现场笔录一般在案发现场当场制作,这里值得注意一个关键词“当场”,即要求“及时”制作。如果没有“当场”,也就失去了证明效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不得事后靠回忆补做现场笔录,这一点对执法工作尤为重要。
二、目的不同
制作勘验笔录的目的在于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制作现场笔录的主要目的是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
三、反映的内容不同
勘验笔录反映静态的客观情况,勘验要对有关的现场和特定的物品已存在状况
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这些步骤一定要和勘验笔录一一对应,如实记录。
现场笔录反映笔录制作当时的情况,一般为动态的事实,现场笔录可以包括询问有关人员的记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这些内容。
现场笔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行政强制法》有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中也明确要求要“制作现场笔录”。因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对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