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滨海新区大港管界内发生一起小客撞击行人事故,事故受害人刘某被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等,因病情危重,次日凌晨即被转至市第一中心医院,抢救费用需数十万元。刘某为外埠来津务工人员,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承担高额抢救费用,肇事方也无法垫付相关费用。救助办接到属地交警支队申请后,立即同院方联系申报抢救费用,垫付抢救费用13万余元,挽救了受害人生命。
2018年10月18日,在我市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伤者张某被送至泰达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急性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病情危重,但案件一时难以侦破。面对高额的抢救费用,家属一筹莫展,希望伤者能立即得到救治,便想到了救助基金。在此紧要关头,救助办接到属地支队申请后,与泰达医院取得联系,垫付抢救费用14万余元,使伤者转危为安。
针对群死群伤交通事故,救助办专门制定了应急机制,开通绿色通道,尽全力抢救伤者。2018年10月14日,塘沽支队管界发生一起小客车与重型半挂列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小客车9人受伤,其中3人伤情危重,救助办接到属地支队申请后及时联系救治医院,垫付9人共计103万抢救费用。
	
为避免群众往返跑路,救助办设计了“办案交警负责手续办理”的工作模式,家属只需在申请文书上签字确认,其余工作由办案单位和救助办完成。
在市卫健委的协调帮助下,救助办与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第一中心医院、环湖医院、天津医院、儿童医院、武警医院等我市重点医疗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发生在上述医疗机构的申请案件,办案单位负责案件申报、审核,其余工作均由救助办负责。
针对一些符合救助条件的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希望回到本地医院治疗的情况,救助办加强与外埠救助基金部门、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协作,目前已与北京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和北京卫健委成功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机制。下一步,我市救助办还将加强同河北省等周边省市的联系,尽快建立协作机制,保障涉及外埠医疗机构救助基金案件的审批及基金垫付。
	
据介绍,《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最高限额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办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将及时将救助款直接划拨至医院及殡葬机构。市卫健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得不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救助。而救助办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将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赔偿义务人,救助办将委托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法律链接***
	
如果法院判决依法应履行被追偿义务后,赔偿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将根据情形承担以下三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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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法院将利用大数据技术彻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采取“四查”措施(查银行、查车辆、查房产、查债权),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依法执行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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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或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却继续不履行判决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及入住星级酒店、旅游、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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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因妨害司法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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