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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动作一
第二轮环保督查来了
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近日在京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表示,我国将用4年(2019—2022年)时间,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 李干杰表示,第二轮环保督查中要统筹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严重违法行为、“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强化监督。系统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之前环保督查可以看出,以下几项是重点督查内容:
1
水
1
地下水污染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置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2
污水排放口监察
1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
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
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
检查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
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5
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
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
排水量复核
1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运行记录;
2
有给水量装置或者有上水消耗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给出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1
声
1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1
气
1
废气污染检查
1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
废气排放口
1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4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5
无组织排放源
1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1
固废
1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
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楹庭认为这个检查项目比较常见。养殖场、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等需要注意这项检查。
2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
固体废物转移
1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
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1
预案
1
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1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大动作二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这是否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表示:
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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