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
第一时间不是报警或救治伤员
而是弃车逃逸
经劝说
肇事者最终投案自首
遗憾的是伤者因伤势过重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7月3日3时40分,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台州椒江区前所街道发生一起轿车碰撞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疑似死亡,而肇事者却已不见身影。“120”急救人员告诉民警电动车驾驶人已命在旦夕。
交警部门兵分两路,一路对现场进行勘察、证据搜集,一路调取了肇事车辆的详细信息。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前所街道陈岙村的尹某顺。随后,民警拨通了车辆所有人尹某顺的电话,尹某顺表示该车都是其儿子在使用,对当晚的事情不知情,也不知道儿子去了哪里,拨打他的电话也一直关机。
这时,从医院方传来消息,电动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让肇事者尹某尽早归案,经办民警不断的做尹某顺思想工作,跟他讲明利害关系,让他劝说其儿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迫于警方压力,尹某在案发31小时后到直属一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肇事逃逸的经过。
悲剧不能重演
人生无法重来
坐在审讯室的尹某后悔了
悔不该自己在发生事故后
弃车逃离现场
在毁灭一条鲜活的生命的同时
也让自己深陷囹圄
7月4日,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肇事逃逸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规范驾驶行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莫因一时侥幸而追悔莫及。
来源:台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