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逾期将近六年未检验且已被公告强制报废,但是,男子刘某竟然还敢驾驶这种“病车”上路。
2019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韶关交警高速二大队在南韶高速珠玑公安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民警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查询发现,一辆车牌号粤A98P**的黑色小车存在52条交通违法未处理,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止,已逾期将近六年未检验,车辆已被公告强制报废。
司机刘某称,车是从朋友那里借来开的,自己不清楚车辆的情况,也没有留意这些问题。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指出驾驶报废车辆的危害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的规定,刘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1500元,机动车被强制报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审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审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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