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事故发生后安全意识疏忽,只将目光放在了事故本身上,而忽略隐藏的危机——二次事故。
来看一起案例
2018年8月30日23时58分许,李某某驾驶湘L1**8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平和往诏安方向行驶,行驶至福诏高速公路(漳州段)A道66km+645m处时,碰撞前方由黄某某驾驶的因交通事故停于左侧行车道内的闽CW5**7号小型轿车,造成湘L1**8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员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遇雨天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车速,注意力不集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横停在左侧车道内,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不规范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某、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大部分二次事故多是由于初次事故没有及时处理,譬如说没有在故障车后150米处放置三角警示标志,后车为了快速通行而随意变道造成。此外,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够也是重要原因,没有从事故地点撤离等等。
鉴于此,广大驾驶人都应该加强事故处理方面的技能培训,做到有备无患。
福建省公安厅涉黑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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