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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3552-2018)
【环保水圈】 2019-04-16 20:19:32 851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含有毒液体物质的 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 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 护水上人员生命安全所必须的临时性排放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 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方案)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 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CB/T 3328.1 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耐热大肠菌群数检验法

CB/T 3328.5 船舶污水处理排放水水质检验方法 第 5 部分:水中油含量检验法 

JT/T 409 船舶机舱舱底水、生活污水采样方法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船舶 ship 

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


3.2 总吨 gross tonnage 

按照船舶适用的法定规则丈量和计算的、用于表征船舶容积的指标,无量纲。


3.3 内河 inland wa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


3.4 沿海 costal wa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3.5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 waterbodies 

内河和沿海。


3.6 含油污水 oily wastewater 

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3.7 生活污水 sewage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3.8 有毒液体物质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的第 17 或 18 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II 第 6.3 条暂时被评定为 X 类、Y 类或 Z 类物质的任何物质。其中:

a)X 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禁止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

b)Y 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需严格限制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

c)Z 类物质是指对海洋资源或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较小、限制排入环境水体的物质。

3.9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waste water containing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3.10 船舶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 圾(具体内容见本标准附录 A),《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I、II、III、IV、 VI 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鲜鱼(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

b)将鱼产品(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将捕获的鱼产品(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3.11 危害海洋环境物质 substances harmful to marine environment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 V 的实施导则(MEPC.219(63)决议)中规定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3.12 最近陆地 the nearest land 

与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


3.13 接收设施 reception facility 

接收船舶污水和垃圾的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设施和岸上专用接收设施。


3.14 建造 construction 

船舶已完成安放龙骨或类似阶段的工作。类似阶段是指船舶已经开始建造,并且装配量至少已达到 50t 或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 1%。


4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 1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2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2规定执行,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表 2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 400 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 15 人及以上的 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 5.1.1 和 5.1.2 的要求执行。


5.1.1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 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 5.2 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5.1.2 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3 规定执行。


表 3 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5.2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 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2.1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 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4 规定执行。


表 4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


5.2.2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 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5 规定执行,应执行 5.2.3 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表 5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


5.2.3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 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 6 规定执行。


表 6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



5.2.4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若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 由于工艺需求等被稀释,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的水污染物排 放浓度按下式换算,耐热大肠菌群数、pH 值和总氯(总余氯)仍以实测浓度作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6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6.1 船舶在沿海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按表 7 规定执行。


表 7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6.2 在沿海的船舶按规定程序卸货,并按规定预洗、有效扫舱或通风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 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含)且水深不少于 25 米的海域排放;

b)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 7 节,非自航船航速不低于 4 节;

c)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7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7.1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 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7.1.1 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 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7.1.2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 陆地 3 海里至 12 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 25 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7.1.3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 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7.1.4 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 陆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7.1.5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 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7.2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 的排放控制要求。


8 监测要求


8.1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采样按JT/T 409执行。

8.2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8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



9 实施与监督


9.1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9.2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 染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船舶垃圾分类

表 A.1 船舶垃圾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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