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大多数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抹不去的伤痛,以下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和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要把命运交给侥幸和无知。
1、3月20日13时5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陕H11799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商洛东高速路出口引线时,与行人苟某某相撞,致苟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行人苟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2、 3月22日19时许,查某喜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丹凤县峦庄镇西楼村中峰组通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KM+500M处,与相对方向查某武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查某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查某喜、查某武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查某喜未开启车灯,查某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查某武负事故次要责任。
3、3月27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经洛洪路洛南县八卦桥路段逆向行驶,与由东向西张某驾驶陕HC7259号小型普通客车正面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
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双方负同等责任。
4、3月27日10时40分,王某某驾驶豫R821Q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商南县长新路与朝阳路十字时,与正在等红灯的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三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3月22日17时40分,黄某某驾驶陕HE2919号小型轿车在商南县火车站移民路由南向北掉头时,与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章某某及乘坐人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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