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下午5时
泰州市姜堰S229姜高路十字路口
一辆大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
场面十分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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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显示
路口南北方向的信号灯由绿灯开始变成黄灯
一辆红色大货车直径驶来并未减速
就在大货车快要越过停止线的时候
画面左侧一辆电动自行车朝着路口冲来
面对疾驰而来的大货车
电动自行车没有减速
继续往前行驶抢行
两车都开到路口中央
大货车和电动自行车都开始减速避让
但因避让不及从侧面撞上了大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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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撞之后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连人带车跌落在马路上
目前
受伤妇女双腿截肢
仍在重症监护室抢救
在这起事故中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大货车在通过路口时,看见黄灯加速抢行通过
电动自行车违法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普法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电动自行车
经过路口时必须做到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毕竟
时间虽宝贵
却没有命值钱
编辑 | 陈梓涵
校对 | 刘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