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他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春季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兴平交警继续加大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兴平交警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事故案例:
2019年5月27日10时许,文某某持“C1”证驾驶陕DG***2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44国道兴平段汤坊乡王堡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苏某持“C1”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苏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文某某、苏某未确保安全,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案例剖析:
当事人文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第19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次要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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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勇 | 审核:王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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