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2019年6月27日下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辉县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3个月。
2018年12月19日晚,辉县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货车司机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豫GC3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豫州大道路段时,由于刹车失灵与车辆发生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事故发生前,司机勾某某在已知晓货车存在爆胎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驾驶问题车辆上路行驶。
在本案中,辉县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因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被公诉机关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未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过安全生产培训,也没有落实车辆24小时动态监控和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提醒制度。
且该公司监控中心值班表、安全会议签到表等多种安全管理台账存在造假行为,王某某对此均负有责任,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开庭审理,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拘役3个月。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现实中,许多公司负责人缺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只收取管理费,不重视对车辆承包经营人和司机的安全防范教育。
没有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即使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往往也是形同虚设,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车与轮精英轮胎店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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