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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航海事故频发,包括KMTC危险品爆炸, MSC装船以及马士基浩南等事故,引发了广大货主对于共同海损的极大关注。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共同海损需要具备几个基本要件:
第一,在共同海损的应用中,船方相应占据着主动的地位,比如遭遇碰撞事故,发生海上火灾等,船方总是第一时间得知事故发生和损失情况,一般也是在最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做出是否宣布共同海损的决定;
第二,摆在货方面前的只有接受船方宣布的共同海损,提交相应的共损担保,如果认为共损不成立,要在之后提起仲裁或诉讼来推翻船方的共损,这就需要漫长的时间成本和巨额的诉讼成本,货主要谨慎衡量这么做对自己是否真的有利;
第三,货方如果要提货,需要缴纳货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且要等到理算结束后才能按照理算结果进行处理。当然,如果货值不高,货主,尤其是收货人也会选择弃货,这样就会变成是船东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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