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
2011年4月1日20时许 天气:雨
交通事故地点:
三原县周坡路安乐镇西毛超市门前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甲方:安某,男,现年25岁,家住:三原县城关镇,驾驶陕A2*****号小车。
乙方:杨某,男,现年26岁,家住:三原县,行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安某驾驶陕A*****号小车沿周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与右前方向西走的杨某发生相撞事故,致杨某死亡,车辆受损,肇事后安某驾车逃逸。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安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及时报案,驾车逃逸。
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安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安某持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不抢救伤者,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安某作出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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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勇 | 审核:王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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