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人的认知中
撞车、撞人、撞交通设施
在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
有过错当事人才承担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碰撞
就没有责任
6月14日,博阳路发生一起事故
两辆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
直行至奇瑞4S店附近时
一辆白色轿车突然向东转弯
前方电动车驾驶员急忙减速
后方电动车驾驶员刹车不及
两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驾驶员均受伤
但两辆电动车均未与轿车发生碰撞
经过调查
办案民警找到了轿车驾驶员李某
李某认为自己拐弯已经刹车减速
并同电动车未发生碰撞
事故责任当然与自己没有关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8条第二款: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该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由法观之,李某驾驶机动车借道非机动车道
没有果断停车避让
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交警部门依法作出
李某与后方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前方电动车驾驶员无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交通事故案件中,没有发生碰撞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建立在事实的认定上,依托于相应的证据以认定事实。
不管是骑车人还是开车人,
行驶在路上,
守法行车是最低标准,
必须文明行车,谨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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