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晚22时10分左右,沧州市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民警在设卡检查时成功查获一名涉嫌醉酒驾驶的驾驶员,该驾驶员在面对大队民警的询问时,声称这是他第一次喝酒开车,也是第一次被交警查,真是既害怕又好奇……
据了解,大队民警在曙光街与光明路交口对过往车辆进行酒驾检测时,拦停了一辆涉嫌醉酒驾驶的白色大众牌轿车。交警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员的酒精含量是127.8mg/100ml,已经超过了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
驾驶员刘某声称自己第一次体验酒驾被交警查,很兴奋、好奇,还有点害怕。抱着侥幸心理,想着也就300米,没想到就被交警查处。
(素材来源:沧州交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1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2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第2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标准: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饮酒会使驾驶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同时使视觉能力、判断能力、自控能力降低,无法正常判断距离、速度以及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等,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河北交警交规小黑板
2019年7月9日
珍惜生命,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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