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唐山市迁西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喜峰路台头村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B9022*的大型货运汽车行驶轨迹异常,执勤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身上有酒味,随后民警对驾驶人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饮酒驾驶。张某声称自己是前一天中午喝了酒,睡了觉以为就没事了,但没想到第二天还被查出酒驾。
最终,民警依法对该驾驶人处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罚款5000元的处罚。
(素材来源:唐山交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查处酒驾时,以人体血液内酒精含量为标准,不以是否“隔夜”为准,只要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率是有限度的,一般每小时仅能代谢10克至15克酒精。为此,喝一杯啤酒或半两白酒,最好等到10个小时后再开车,喝2瓶啤酒或低度白酒3两,最好在一天后再开车,如果喝酒的酒精度数更高、量更大,就要过更长时间才可以开车。
河北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饮酒后,切勿着急动车。特别是驾驶营运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旦饮酒上路,不仅自己丢了“饭碗”,还将给客、货运输带来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驾驶人一定要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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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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