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总队邢台支队七里河大队查处一起交通肇事案,驾驶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05月12日04时15分许,驾驶人刘某某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08KM+402M处时,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前,刘某某与另一名驾驶人倒替驾车连续行驶约20个小时,刘某某因长时间驾驶没有充分休息,事故发生时处于疲劳状态,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
经查,驾驶人刘某某疲劳驾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提醒
切记行车安全,请勿疲劳驾驶。
驾驶人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终身后悔。
来源 | 邢台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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