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刚增驾A2就因饮酒驾驶被记满12分
三秦“夏季严整治、降事故”攻坚行动开展以来,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不间断酒驾夜查统一行动。2019年7月16日21时50分,咸阳市礼泉县昭陵乡张某江驾驶陕A63**N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永宁路东口200米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查,张某江饮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张某江所持A2驾驶证是2019年6月12日由B2驾驶证增驾考取,还在实习期内,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法注销张某江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实习期饮酒驾驶 永寿交警依法降级注销
2019年6月12日,张某江增驾准驾车型A2,截止张某江饮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刚刚考取机动车A2驾驶证1个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永寿交警一次记满12分。7月16日当晚,张某江和朋友在永寿县十家庄巫山纸包鱼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酒后驾驶陕A63**N小型汽车和妻子送共同就餐的朋友孩子去医院看病。当张某江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永寿县荣发小区门前时,遇到我队县乡中队执勤民警检查。经呼吸检测,张某江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为3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江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因张某江所持A2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所持A2驾驶证被降级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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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勇 | 审核:王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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