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21时28分许,长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姜曹中队民警在长武县十里铺胡同村道对驾驶一辆号牌为陕D****5灰色昊锐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对这位司机作进一步调查时,经查该驾驶人的A2驾驶证为注销状态。发现驾驶人鱼**在2019年5月13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被查处,过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又被长武交警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该驾驶员鱼**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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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勇 | 审核:王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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