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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因交通肇事获刑的,不再只是车辆驾驶人的责任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甚至乘车人都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与驾驶人一起成为交通肇事案刑事及民事责任的主体。本案例中车主就因为雇佣了无证驾驶员开铲车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车主也因此成了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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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某是从事承揽工程的个体户,自购一台铲车承揽工程,在连平县工地做生意,雇请了没有驾驶证的陈某为其开铲车。今年2月,高某在韶关市新丰县一铲车修理厂吩咐陈某,待铲车修好后,由陈某将铲车开回连平县的工地上,随后高某独自先行离开。陈某等铲车修好后,便驾驶铲车从新丰县出发,沿G105线往连平方向行驶。行驶期间,与搭载了两人的女装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死一轻伤的交通事故,后陈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案件。
法官说法
高某与陈某是雇员和雇主的雇佣关系,高某明知陈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雇佣其违法驾驶铲车,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固然难逃其责,但车主、车辆承包人、单位主管人员甚至乘车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与驾驶员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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