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以汽油为燃料,且排放标准为国Ⅰ的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从2019年8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的汽车通行。
二、以汽油为燃料,排放标准为国Ⅰ的汽车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依法给予150元罚款,记3分。
三、本通告中的“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Ⅰ”代表“一”,车辆排放标准等具体事项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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