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交警八大队处置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围绕现场遗留的线索,竟然找出一辆“克隆出租车”。
当天下午5点半,交警八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报警,称在新华道与卫国路交叉口,一辆出租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出租车驾驶人弃车逃逸。接事故报警后,交警八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通过现场遗留的出租车车牌号,交警查到车主联系电话,结果又叫来一辆同车牌号的出租车。通过两辆车的对比 发现现场遗留的出租车为套牌车。民警迅速对现场遗留的出租车展开调查,根据车辆识别代码排查车辆,结果,又叫来另外一辆相同识别代码的出租车。
民警对两辆出租车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拓印后,到车管所进行对比,发现遗留在现场的出租车更改过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号。至此,肇事车辆可以确定是一辆“克隆车”。民警随即根据现有线索深挖细查,发现其中有一辆车被人承包。民警联系承包者,他表现异常,存在较大嫌疑。
经过多次与嫌疑人联系,做思想工作,向他表明警方掌握的证据,告知他卡口照片与他的身份证照片及其相似,对方迫于压力,在过了一天之后来到交警八队投案自首。据驾驶人交代,他承包出租车后,自行“克隆”了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肇事后,担心“克隆车”败露,又觉车上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便弃车逃逸,妄图逃避责任。最终,唐山市交警八大队事故中队对该驾驶人的处罚包括弃车逃逸、记12分,罚款2000元;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记12分,罚款2000元;使用了伪造的保险标志、 罚款1000元。合并记24分,罚款5000元。对其弃车逃逸以及使用其他的保险标志,合并拘留20天。(素材来源:唐山交警)
第十六条 第3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4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七十条 第1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九十六条 第2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涉牌涉证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使用假牌、套牌者认为电子眼无法抓拍其真实号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往往容易出现闯红灯、超速、违法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更是会选择弃车逃逸。而使用伪造的保险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无法获得理赔。河北交警交规小黑板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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