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杨师傅6月买了辆货车,6月18日在邢台威县上了营运证,原本一切正常,然而在送货进入邯郸邱县时,出了问题。
邯郸邱县的执法人员告诉杨师傅,他的营运证不合格,并以“超越经营范围”的原因,对杨师傅罚款3000元,同时扣车。
对此,执法人员解释,杨师傅的车是罐车,营运证上却只写了普通货运,后面没有按规定标明“专用车辆罐式”的字样,因此不合格。
但杨师傅威县运管站咨询时,被告知水泥散装罐式属于普通货运。但在邱县,水泥散装罐却不属于普通货运。为什么相邻的两个县,执法依据却完全不同?
随后,在威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查询时,发现网上杨师傅的货车登记的确实是专用运输车辆,但营运证上也确实没有这几个字。
工作人员说,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情况,让记者和杨师傅去找李站长。
邢台威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站站长,告诉记者和杨师傅:
营运证上必须得加上“专用车辆罐式”的字样,杨师傅的营运证没加这些字,应该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他们会帮杨师傅把营运证给修改了,并且联系执法人员退回3000元罚款。
随后,杨师傅和记者来到邱县运输管理站第一执法大队,记者质疑:
杨师傅的行驶证上已经标明车辆属于“专用车辆罐式”,且国家规定只有在提供不了运输证和行驶证的情况下,才允许扣车,为什么却扣了杨师傅的车?
工作人员立马反驳,他们不是扣车,而是对有问题的车辆临时调查,车辆停在免费停车场。他们是交通部门有权调查。
记者:国家规定不能中止司机运营,如果是调查,你可以作为依据扣证,只要司机能提供有效证件,是不能扣车的。
随后,该工作人员表示要去找领导协商离开,紧接着杨师傅也出去接了个电话,回来后表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已经没事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确实做了明确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果卡友们以后碰到类似的情况,也可以拿出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