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适用对象为全市未列入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关闭”情形的化工生产企业。对于列入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关闭”情形的企业,在企业与地方政府已经签订关闭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要求,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中残留的物料进行生产消化。但原则上生产期限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可延长至6个月,且须确保生产物料只出不进。
全市未列入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关闭”情形的化工生产企业。
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通知》(通办发电〔2019〕36号)印发以来,企业被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不含因相关许可证未到位而暂时停产),需恢复生产的;
1. 已完成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大排查,且所有安全隐患和问题经应急管理(安监)部门确认已全部整改到位,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2. 企业已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3. 企业已正确完成南通市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与应急一体化平台所有数据录入工作并正常使用;
1. 企业向所在地化工园区(乡镇、街道)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复工方案、执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执法文书、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验收表》(附件,以下简称《验收表》)等;
2. 化工园区(乡镇、街道)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经确认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化工园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在《验收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3.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化工园区(乡镇、街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认。经确认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在《验收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当地政府(管委会),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在《验收表》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4.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抽查确认后,由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在《验收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南通市人民政府进行报备;
5. 经上述程序确认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同意恢复生产的,企业可按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生产。
附件: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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