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向大家介绍四起典型案例,虽然这四起案例发生在山东省东营市,但均具有十分典型的教育意义:
·案例1·
2019年7月25日23时15分许,秦某凯驾驶牌号为鲁VAA8**号小型轿车,沿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四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宋某习驾驶的鲁ET08**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鲁ET08**乘客宋某睿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秦某凯驾车逃逸。
秦某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秦某凯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 案例2 ·
2019年06月30日05时42分许,孙某驾驶电驱动四轮车,沿河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辰怡和水岸门口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吴某无证驾驶的鲁EP***7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吴某受伤,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孙某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转弯、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给予对孙某罚款1200的处罚;吴某实施了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达到报废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给予对吴某罚款850的处罚。
· 案例3 ·
2019年07月31日11时58分,任某帅骑电动自行车,沿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康洋路交叉路口闯红灯时,与沿康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许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S6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任某帅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任某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某无责任。
·案例4·
2019年07月27日07时50分许,孙某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河口区河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路路口向南转弯处时,遇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陈某驾驶的鲁ED1***6号轿车,电动四轮车前侧偏右位置与轿车前侧偏左位置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孙某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给予对孙某罚款1100的处罚;陈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给予对陈某罚款100的处罚。
【 本文编辑:阿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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