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北方采暖的省(区、市)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政策:《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建立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落实《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到2020年,县级以上地区至少形成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推动建设供用气双方共同承担调峰责任的体制机制。鼓励承担储气调峰义务的企业从第三方购买储气调峰服务和气量。鼓励更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地下储气库。2017-2021年,将扩容改造板南、苏桥等11座储气库,逐步建成中石化文23和中石油文23共2座储气库,到2021年六省市地下储气库日采气能力可增加3850万立方米/天,达到7000万立方米/天。其中,中原文23储气库采气能力2018年达到500万立方米/天,2019年达到2000万立方米/天。政策:《关于全面开展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自查和整改的通知》按照2020年主要供气企业储气能力达到合同供气量的10%、各地达到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的规定,各地和主要供气企业要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天然气储气调峰能力,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未来各年度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稳定,2020年达到规定指标。建立完善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设施投资和运营机制,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备设施投资运营。建立天然气调峰政策和分级储备调峰机制。明确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的储备调峰责任与义务,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鼓励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加强规划统筹,建立完善的储气调峰体系。加大地下储气库扩容改造和新建力度,推进沿海LNG接收站增建储罐和新建接收站、调峰站,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全面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LNG接收站(调峰站、储配站)调峰为主,气田调峰、城市中小型CNG和LNG储备站为辅的综合调峰系统。构建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坚持自建、合建储气设施与购买储气服务相结合。天然气销售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调峰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自建或合建储气服务设施、购买管道企业储气服务、向独立第三方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实现。坚持储气、调峰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
推动既有和在建储气库扩容达容,早日达到预期规模。加快东北、华北、华东、华中等地区地下储气库建设,新建干线管道配套储气库工作气量应达到管道设计年输量的10%以上,2025年实现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超过300亿立方米。加强储气库项目选址和地质评价工作。
加快LNG接收站储气能力建设。新建、扩建LNG接收站储气量应达到设计年接收能力的10%以上,已建LNG接收站扩建项目优先考虑增加储气能力,以满足中心城市及辐射地区的应急调峰需求。在用气负荷中心城市,加快建设小型LNG储罐、CNG球罐及配套储气设施,解决重点城市的日、小时调峰和应急用气要求。
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政策:《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天然气销售企业要落实年度天然气生产计划和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进口计划,履行季(月)调峰及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日调峰供气义务。执行应急处置“压非保民”(压非民生用气、保民生用气)等措施,保证民生用气供应的调度执行到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需求侧管理措施和应急调度方案,落实小时调峰以及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日调峰供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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