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2.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3.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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