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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三车注意了!广州机动车排放新规9月施行: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禁止上路!
【深圳卡友联盟】 2019-08-31 09:18:01 2025

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禁止生产、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记者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9月1日起,广州市将施行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注重“源头严防”,为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机动车登记和迁入管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严管车用燃料等提供法制依据;注重“过程严管”,进一步明晰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职能部门职责,强调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注重“后果严惩”,对照上位法并结合广州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以及机动车维修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广州市不断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结合“减煤、降尘、少油烟”工作落实,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PM2.5连续两年达到国家标准。提高车用燃油品质、严格新车环保准入。2015年12月31日起,轻型汽油车及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执行国五标准;2018年9月1日和12月1日起,分别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柴油和汽油;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推进黄标车淘汰和公交车电动化。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定为黄标车限行区域,“十二五”以来淘汰黄标车约22万辆,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累计建成各类充电桩数量约2.6万个、充电站点2226个、换电站13座,累计投入运营1.1万台纯电动公交车,2019年起要求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纯电动比例不低于85%。


在全省率先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措施,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开四停四”措施;组织实施《广州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作战方案(2018-2020年)》,2019年上半年对超过1万辆道路行驶柴油车实施排气抽检,责令近千辆排气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I/M)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闭环”管理体系,2019年5月1日起收严在用车年审和抽检的排放限值。



焦点问答


一、为什么对《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修订?


广州作为国际大都市和国家中心城市,机动车数量庞大,至2019年上半年,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7.7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265.8万辆,且有大量外地牌照车在广州市行驶。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气是广州市氮氧化物的第一大来源,占比49.3%;是PM2.5的第二大来源,占比16.5%。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正,省人大常委会也先后制定、修改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法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客观上造成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更好地指导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广州市于2018年启动《规定》修订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9年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并明确《规定》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修订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新《规定》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对照上位法审查、修改了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如禁止生产、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要求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体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删除了不符合“放管服”精神的有关内容。三是梳理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

三、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首先,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第八条)。


其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第二十一条);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第二十二条);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此外,《规定》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第十七条)。


四、作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及有关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有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第十九条);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档案,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广州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按要求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第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车用燃料的企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


五、《规定》是否鼓励投诉和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


是的,《规定》第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六、其他应关注的事项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要求,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将新生产、进口机动车的环保信息,于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确定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并现场抽查车辆有无排放控制装置。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记者】冯艳丹

【校对】梁飞飞

【作者】 冯艳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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