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通过三年时间, 力争到 2021 年底全国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 华北、 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 其他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 2018 年底减少 50%以上。
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 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发改能源〔2019〕 764 号、 发改运行〔2019〕 785 号等文件要求, 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 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 其他地区 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 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 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 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 且符合资源、 环保、 安全、 技术、 能耗等标准的煤矿,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 以华北、 西北、 西南、 “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 引导资源条件差、 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三)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 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
(四) 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此外,《通知》还指出,杜绝新增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 建设规模低于 30 万吨/年煤矿, 其中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不得低于 60 万吨/年。截至 2018 年底煤矿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 确需保留或升级改造的要核实该煤矿已 有立项批复和证照情况, 凡审批程序、 证照发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不予升级改造或保留。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 185 号)有关要求, 对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 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 依法予以淘汰退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微信平台据发改委网站等相关消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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