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防治水专业人员队伍和专业设备配置以及物探、钻探和重大险情停产撤人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每处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煤矿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的数量应不少于该矿开掘工作面数量的3倍,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定》要求,煤矿必须保证每个开掘工作面配备一台探放水钻机。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签订授权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出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要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煤矿必须规定避水灾路线,按有关要求在采区巷道、主要巷道、巷道交叉口设置清晰可见的避水灾标识,并让井下职工熟知,一旦遇有险情,能够安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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