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太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大型公路客运车辆、大型旅游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营转非”大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及挂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以下简称“八类重点车辆”)在办理相关机动车业务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审核。
一、对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的“八类重点车辆” 及车辆所有人名下的其他重点车辆,需提前在太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交管业务大厅、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业务窗口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审核。
二、对“八类重点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注销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三、对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的“八类重点车辆”,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业务。
来源:山西太原交警
监制:阴小斌 王国青编辑: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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