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重点地区应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并且详细明确了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由于VOCs管理涉及的面较多较广,企业应如何做好有的放矢、做好自查改进工作呢?
今年3月,小编就曾写过一篇原创文章《【澎说】关于搭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质量评估体系的构想》,阐述了以打分制评估VOCs项目质量的想法,如今已经有省市开始落实。虽未必全面,但也能够起到为企业指点迷津的作用。下文主要为两张表,一张表为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另一张表为VOCs排放企业治理效果评分表,仅供看官们参考。
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源项 |
检查环节 |
检查要点 |
VOCs物料 储存 |
容器、包装袋 |
1.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2.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
3.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
|
4.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6.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
||
7.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8.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9.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
||
储库、料仓 |
10.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 11.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
|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
液态VOCs物料 |
1.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
粉状、粒状VOCs物料 |
2.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
3.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4.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
|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
1.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化学反应单元 |
3.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
|
分离精制单元 |
5.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真空系统 |
8.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
10.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
11.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2.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其他过程 |
1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14.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15.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16.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17.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
|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
LDAR工作 |
1.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2.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3.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4.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
敞开液面VOCs逸散 |
废水集输系统 |
1.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2.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废水储存、 处理设施 |
3.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4.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
5.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
|
有组织VOCs排放 |
排气筒 |
1.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2.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3.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废气治理 设施 |
冷却器/冷凝器 |
1.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3.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
吸附装置 |
4.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5.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6.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7.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
|
催化氧化器 |
8.催化(床)温度。 9.电或天然气消耗量。 10.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
|
热氧化炉 |
11.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洗涤器/吸收塔 |
12.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13.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14.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15.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
|
台账 |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 |
VOCs排放企业治理效果评分表
序号 |
评审内容及要求 |
满分 |
评分 |
||
1 |
源头控制 |
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25分) ①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10分,按20*替代率计) ②含VOCs原辅材料储存是否密闭;(5分) ③含VOCs原辅材料调配是否密闭,若敞开式调配时是否进行收集与治理;(5分) ④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5分) 化工产品生产企业(10分) ①含VOCs原辅材料是否全部采用槽罐储存;(5分) ②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辅材料的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及采购量、入库量、出库量记录;(5分) 备注: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该项满分为25分,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该项满分为10分。 |
25(10) |
|
|
2 |
生产过程管理 |
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35分) ①核查生产工艺是否改进和提升,溶剂产品利用率明显提高;(4分) ②核查生产过程中待用或备用的含VOCs原辅料的密闭情况,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4分) ③核查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机溶剂调配,调配过程是否密闭,若敞开式调配时是否进行有机废气收集;(2分) ④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输送过程是否密封,是否采用管道输送;(2分) ⑤核查有机溶剂使用车间或工艺,如涂胶、喷涂、印刷、烘干和清洗等关键VOCs产生工序环节是否密闭;(15分) ⑥核查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收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5分) ⑦核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车间密闭监控、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3分) 化工产品生产企业(50分) ①核查企业是否完全采用一体化自动控制生产工艺;(8分) ②核查生产过程中含VOCs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过程是否密闭,挥发废气是否有效收集;(5分) ③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输送,核查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处是否存在明显泄漏;(4分) ④核查投料、搅拌、混匀、分散和反应等过程是否密闭,是否进行废气收集;(12分) ⑤核查关键VOCs产生工序的废气收集效果,是否正常开启并连接至后续的治理设施;(8分) ⑥核查是否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5分) ⑦核查产品灌装处泄漏的废气是否有效收集;(5分) ⑧核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VOCs监管台账,台账是否包括每日生产设备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有机废气收集监管等内容;(3分) 备注:溶剂产品使用型企业该项满分为35分,化工产品生产企业50分。 |
35(50) |
|
|
3 |
末端治理 |
①核查是否有安装合适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设备、材料、仪表等重要部件的型号规格,运行状态和各项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分) ②是否有规范的排气筒,治理前后有无规范的采样口;(5分) ③核查核查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处理效率低于发挥要求现象,处理效率过高超过合理范围,药品或添加剂使用量不合理,吸附剂或催化剂更换频率不合理,各项操作参数温度、电压等不在许可范围内等情况);(5分) ④核查治理设施实际处理效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核查废气是否达标排放(以该设施近1年的监测报告为依据);(10分) ⑤核查治理设施是否存在二次污染,二次污染物是否正确处理与处置;(5分) ⑥核查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记录,历史运行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未依照规定开展检查保养及维修或保养维修方式不当,检查保养及维修说明欠缺或不完整,无末端治理设施维护记录或末端治理设施操作纪录项目和纪录周期与规定不符等)。(10分) |
30 |
|
|
4 |
排放监测
|
治理设施VOCs排放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并能提供有效的运行管理记录的企业,得10分;安装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测,并保存运行情况记录的,根据情况计3-8分;不能提供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不得分。 |
10 |
|
|
总计 |
100 |
|
|||
核实评审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核查评分大于等于80分为“合格”,小于80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