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交通安保工作、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前期整治成效明显的基础上,结合大庆安保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夜查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统一行动。行动中,执勤民警对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最大限度消除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强烈震慑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月16日22时许,公安局大庆安保巡逻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豫CU3**7号小型轿车(出租车),在新新路与洛神路交叉口处与道路西侧护栏相撞。巡逻民警经仔细盘查询问,发现该男子涉嫌饮酒驾驶并反馈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对肇事司机魏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经检测魏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40毫克/100毫升,魏某某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魏某某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其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驾驶人魏某某已被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据了解,魏某某今年45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本来全家一家老小全靠他跑营运车养家糊口,可是这样一来,驾驶证没了,魏某某面临的就是失业,还要承担对于这个家庭来说不小数目的罚款,魏某某因酒驾失业,让我们深感惋惜。他们一家老小以后的经济来源又得重新想办法,对于其一家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魏某某追悔莫及,可是为时已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交赴宴的流行提示用语。驾驶员值得警觉和重视,在公安机关高压禁酒势态下,酒驾案件及涉酒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偃师公安交警提醒机动车驾驶员: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勿饮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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