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晚上8点35分左右,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保税区中队接到报警,称在长江西路发生车辆相撞事故。接警后,中队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据“当事人”汪某称:当他驾驶奔驰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港镇长江西路34号前路段时,和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白色荣威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使得小客车失控撞击到了路边停放、行驶中的3辆车,最终导致了5辆车受到了损坏。
民警随即对汪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然而,在民警对汪某的进一步询问查证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些奇怪地方……经过再三询问,汪某交待:奔驰轿车出事的时候,其实是由自己的妻子顾某驾驶,而顾某已经离开现场,不知去向。
本以为这件事故已经告一段落,有着多年事故处理经验的民警却总觉得有些不对劲。经过调取事故另一方的行车记录仪,民警发现,在事故发生时车上下来的是一个身形较胖的男子,与自称是小客车驾驶员龚某的身形出入较大!
民警随即对龚某进行了再次询问。最终,龚某承认了自己并不是小客车的驾驶人,而是当晚接到了朋友陈某的电话,于是便去了现场,谎称自己就是驾驶人,向民警提供了虚假证言。
(事发时监控视频)
最终,民警将肇事驾驶人陈某抓获。据陈某交代,自己当天中午喝了两瓶啤酒,晚上觉得身上还有酒味,就打电话指使龚某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不料却被自己的行车记录仪给“出卖”了。
目前,汪某、龚某因涉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被移交至派出所。而顾某和陈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蜀黍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与对方车辆驾驶人进行沟通并交换相关证件,确保不发生冒名顶替事件。切记,帮助他人“顶包”是万万不可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丨张家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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