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你让我让,道路通畅”,但是“让”也是有讲究的。12月1日晚,在临桂区人民路延长线,就有两辆车因为避让不当而撞到了一起,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
事发经过
12月1日晚上8点50分左右,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周某,沿人民路延长线万福路交叉口往桂林医学院二附院方向行驶至彰泰郡工地门口路段时,遇到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大货车右转弯,准备驶入工地。
看到庞然大物准备借过,王某本能的踩刹车避让。唐某转弯时也发现了对方,同时刹车减速。双方都看到对方慢了下来,于是就都以为对方在让自己,结果双方又加油往前走。
当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发现不对劲时,采取了紧急刹车,结果方向不稳摔倒,摩托车撞到货车右前轮上,造成摩托车轻微损坏,驾驶人王某脚扭伤,乘车人周某手擦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
货车转弯不让直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事故双方在协商处理中。
蜀黍普法
“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有“孔融让梨”,今有“礼让斑马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一方先行;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第五十一条规定:
准备进去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因此,开车上路一定要严格按照让行规定,互相礼“让”出安全,避免争道“抢”出事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