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S228省道黄土塘段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载有木材的货车在通过路口时发生了侧翻,车上的大圆木滚落,砸中了停在对向车道的一辆小车及电动车。
事发时,斑马线处有一辆电动车经过
大货车侧翻突然撞过来
很显然这场车祸的起因是装满木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本来正常行驶,但就在即将到达十字路口前,右前方一辆电动车突然横向行驶,挡在了重卡的正前方。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重卡为了避免对电动车的直接碾压,紧急转向避让,但由于离心力较大,重卡发生了侧翻。
该事故目前已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轿车司机和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人共2人受伤。而就在重卡侧翻后,随意变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也仓皇逃离路口。
目前警方已经就这件事故发布通报:卡车司机朱师傅(男,44岁,苏州人)已经被警方控制,经检测,初步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横穿马路的电动车主该担何责?
据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卞晓东律师说,从本案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及照片看,一辆装载木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避让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翻,车上木材滚落击倒对向车道一辆轿车及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本案的焦点主要聚集在当事者各方事故责任认定上,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横穿马路的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认定,要考虑电动自行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是否存在闯红灯情况及驾驶人是否存在饮酒、吸毒等情况;
2、对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责任判断,应考虑车辆是否超载、行驶是否超速,公安机关也应对其制动及行驶速度进行依法鉴定,根据交巡警的调查情况做出判断;
3、对向车道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并且载客,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也应佩戴安全头盔。也可以看出驾驶者将电动自行车行驶到机动车道内,存在一定的过错。至于乘坐者,在此次事故的责任比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导致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的发生,致人死亡,且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行为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被害人家属一般针对赔偿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相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款会更全面。因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已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肇事者各方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按照责任比例予以判决。一般而言,非机动车处于无保险状态,而在法律实践中,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案件,肇事者的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上,对于没有保险保障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进行充分赔偿实属不易。同时对于机动车来说投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额最少要在100万元以上,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额度可达150万元。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卡友一定要安全驾驶,让速不让道,远离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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