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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解析
【网优废旧网】 2019-01-18 21:06:27 912



  报废标准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废年限 

  (一)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注: 

  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7)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8)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9)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10)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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