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工
消
防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引导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单位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
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注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制定和完善相应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置程序,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本手册列举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两处重点部位,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如表所示。
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清除作业区域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禁止对运行中的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和切割,在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检查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烧尽的物品。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使用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单位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单位的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火灾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以下行为:
a)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b) 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c)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并将检测报告向属地消防部门备案。
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上海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正常工作状态下,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