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械猛兽”遭遇“自然巨物”,会发生什么?
这不是游戏场景,而是云南西双版纳高速路上真实发生的一幕——大货车跟大象直接“怼”上了!
与野象相撞的货车
两者怼上的最终结果如上图:大货车完败!车头受损,车门变形,挡风玻璃碎了,一名乘客受伤……
最无解的是,野象竟然“肇事逃逸”,遁入山林,至今不露面。
有卡友就要问姗姗了,
货车损坏这么严重,
这起事件责任由谁承担呢?
姗姗努力翻阅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就说大象与货车“互怼”实际是一场高速事故。
那么责任到底怎么判呢?姗姗特意询问了凌律师,凌律师说:“本案系机动车与野生动物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损害事故,系因过错或者意外。因此,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但具体赔偿事宜要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图为政府人员在寻找肇事的大象
凌律师还说:“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损失赔偿,包括人身损害与车辆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大象的类别进行区分处理。”
如果大象属于动物园、马戏团或者其他驯养繁殖场所管理驯养的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大象的管理人、驯养人或者饲养人按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若大象属于“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或者其他野生动物栖息场所的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受害人可就其损失从相关部门获得补偿。
此外,因为类似的事故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所以云南省专门制定了《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就相关补偿标准与程序进行规定。
具体而言,补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受害人可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补偿要求,由其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如果卡友们在开车过程中遇到了不懂的问题,欢迎大家向姗姗求助询问,姗姗将为大家一一解答~